印度——人工智能可以是作者嗎?印度版權局澄清Dabus案的立場。
印度版權局已澄清其在Dabus案中關於人工智能作者身份的立場。該案中,一個人工智能系統被列為一件藝術品的作者。根據Conventus Law的報告,版權註冊處審查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原創性以及現行法律下作者身份的含義。
印度版權局的決定並未僅僅因為藝術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是由人工智能生成而拒絕它。這表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可以符合《版權法》第13條規定的原創性標準,該條要求獨立創作和最低程度的創意。這種方法表明,創作方法不會自動取消作品獲得版權保護的資格。
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解釋1957年《版權法》第2(d)(vi)條,該條將電腦生成作品的作者指定為「促使作品產生的人」。這項條款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現之前引入的,現在需要仔細應用於現代系統。Dabus案凸顯了當人工智能系統(缺乏法律人格)被認定為作者,而人類申請人被列為所有者時,界定人類貢獻的挑戰。
申請人Stephen L. Thaler博士表示,DABUS在沒有實時人類干預或文本提示的情況下生成了該藝術品。然而,Thaler博士也設計和配置了該系統,提供了視覺輸入,並策劃了語言材料。這表明,當人類設計和人工智能自主性都在最終輸出中發揮作用時,確定誰真正「促使作品產生」的複雜性。
分享這篇文章
相關文章
6 則
中國能否在駕馭AI代理的競賽中與Meta的Muse匹敵?
We previously explored the challenges and potential of AI agents, a key aspect of AI's evolving creative role.

英國監管機構審查後,AI巨頭承諾妥善處理個人資料
This article on AI giants and data privacy offers another perspective on AI governance and its legal implications.

市場憂慮美國潛在限制,中國光學晶片股跌勢加劇

淡馬錫旗下 Seviora 計劃於 2027 年前合併三項資產管理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