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人工智能可以是作者吗?印度版权局澄清Dabus案的立场。
印度版权局已澄清其在Dabus案中关于人工智能作者身份的立场。该案中,一个人工智能系统被列为一件艺术品的作者。根据Conventus Law的报告,版权注册处审查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原创性以及现行法律下作者身份的含义。
印度版权局的决定并未仅仅因为艺术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是由人工智能生成而拒绝它。这表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可以符合《版权法》第13条规定的原创性标准,该条要求独立创作和最低程度的创意。这种方法表明,创作方法不会自动取消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
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解释1957年《版权法》第2(d)(vi)条,该条将计算机生成作品的作者指定为“促使作品产生的人”。这项条款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之前引入的,现在需要仔细应用于现代系统。Dabus案凸显了当人工智能系统(缺乏法律人格)被认定为作者,而人类申请人被列为所有者时,界定人类贡献的挑战。
申请人Stephen L. Thaler博士表示,DABUS在没有实时人类干预或文本提示的情况下生成了该艺术品。然而,Thaler博士也设计和配置了该系统,提供了视觉输入,并策划了语言材料。这表明,当人类设计和人工智能自主性都在最终输出中发挥作用时,确定谁真正“促使作品产生”的复杂性。
分享这篇文章
相关文章
6 则
中国能否在驾驭AI代理的竞赛中与Meta的Muse匹敌?
We previously explored the challenges and potential of AI agents, a key aspect of AI's evolving creative role.

英国监管机构审查后,AI巨头承诺妥善处理个人数据
This article on AI giants and data privacy offers another perspective on AI governance and its legal implications.

阿里巴巴主席蔡崇信:开源人工智能是欧洲实现科技独立的唯一途径

Elon Musk 就 Starlink 印度发布延迟问题加剧对 Ambani 的抨击

Kurt Campbell 谈美国对华焦点、印太四方安全对话、人工智能风险

